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强胜诉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强胜,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597号原告:许强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住所地宣城市。负责人:张春兰,该村民组党组长。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宣城市。负责人:童金美,该委员会主任。原告许强胜诉被告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祈梅村上何组)、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祈梅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强胜,被告祈梅村上何组负责人张春兰,被告祈梅村委会负责人童金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强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给付剩余工程款72933.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9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给付税费8900.7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30日,许强胜与祈梅村上何组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许强胜承建祈梅村上何组的道路工程。协议签订后,许强胜依约施工完工并交付使用。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77433.69元,祈梅村上何组于2010年支付了94500元,后许强胜以借条的形式分别于2013年、2014年2月16日、2015年2月16日、2016年2月5日各支取3万元、3万元、3万、2万元,合计204500元,剩余72933.69元未付。祈梅村上何组、祈梅村委会均辩称:对具体情况不清楚,由法院判决。许强胜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祈梅村上何组对许强胜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清楚,祈梅村委会对《工程承包协议》的真实性不清楚、对情况汇报及发票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许强胜提举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定。依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8月30日祈梅村上何组(甲方)与许强胜(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施工项目及工程量为村内混凝土主干道宽3.5米、厚0.18米,支干道厚0.15米,工程量据实计算;工程造价为每立方米340元;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达工程总量50%时付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付5万元、余款一年后付清(国家新农村建设补助款到位即付),余款不计息,乙方不需要开具正式发票结算。合同签订后,许强胜即组织施工,2010年11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11年8月国家新农村建设补助款到位。2013年4月2日,经现场测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18478.69元(含案外人施工的附属工程41045元),期间祈梅村上何组支付94500元,许强胜以借条的方式在祈梅村委会领取11万元,余款未付。另许强胜对领取的工程款开具了2万元发票,支付税费878元。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许强胜施工的工程价款经结算确定为277433.69元(318478.69元-41045元),其扣除祈梅村上何组支付的94500元以及祈梅村委会11万元款项后,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72933.6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祈梅村委会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亦非案涉工程的发包方,许强胜要求祈梅村委会对剩余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款应由祈梅村上何组支付。祈梅村上何组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逾期利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国家新农村建设补助款到位后即2011年8月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应自2011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损失。许强胜对领取的工程款开具了2万元发票并支付税费878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该款应由祈梅村上何组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强胜剩余工程款72933.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税费878元;二、驳回许强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3元,由被告宣州区水东镇祈梅村委会上何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成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