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77赵通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通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17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通州,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郯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通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梦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通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通州于2016年3月23日21时35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胥欢街路口与牌号为沪B×××××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通州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被告人赵通州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通州于2016年4月22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赵通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通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通州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通州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通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