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克明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423号原告黄克明,男,汉族,1952年7月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法定代表人刘莅,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兆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明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经了解相关政策,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克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克明负担。审 判 长 熊文超代理审判员 邢 黎人民陪审员 宋白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