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XXX、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X,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机场南路3999号。本院在执行XXX与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以(2017)鲁0702执1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鲁G×××××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鲁G×××××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晓萍审判员 张 芃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