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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建新、段建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新,段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男,1962年3月3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龙岩市新罗区。2011年3月21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江超勇,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树荣,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建明,男,1992年6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于都县。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新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段建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建新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段建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炸药129.8公斤、电雷管63枚,属违禁品,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建新、段建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林  昌审 判 员 苏  素  芬代理审判员 卢  亮  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嘉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