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被申请人韩城市金昌美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韩城市金昌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908号申请人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分行行长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中段被申请人韩城市金昌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总经理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一组申请人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被申请人韩城市金昌美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城市金昌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龙门分理处的存款870000元予以冻结,且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城市金昌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龙门分理处的存款87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