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陈斌与魏文良、任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魏文良,任传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738号原告:陈斌,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魏文良,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任传付,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斌与被告魏文良、任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魏文良、任传付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