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孙宇与石俊峰、朱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石俊峰,朱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1271号原告:孙宇,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石俊峰,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朱雪梅,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联系电话:1369357118。系被告石俊峰之妻。原告孙宇与被告石俊峰、朱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培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宇、被告石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4日,被告石俊峰向原告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石俊峰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从第三方转账来的,没有直接向原告借款,因欠第三方的钱,第三方欠原告的钱,这个钱是转账打的借条,打条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最近资金紧张,准备尽快偿还。原告孙宇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16年4月24日被告石俊峰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45万元未还。被告石俊峰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朱雪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庭审缺席,对原告的上述证据没有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孙宇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作为证据的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4月24日,被告石俊峰向原告借款4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石俊峰向原告孙宇借款并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出具借条后没有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俊峰与朱雪梅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俊峰、朱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宇借款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石俊峰、朱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培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