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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徐忠良与王建、南通大吉经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良,王建,南通大吉经贸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649号原告:徐忠良,男,194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王建,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南通大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荣盛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杰珍,董事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2号10层。代表人:唐德林,经理。原告徐忠良与被告王建、南通大吉经贸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徐忠良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收取200元,由徐忠良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桑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