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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方立春、王忠春与薛青贵、张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春,王忠春,薛青贵,张桂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219号原告:方立春。身份证号:×××原告:王忠春。身份证号:×××被告:薛青贵。被告:张桂珍。本院在审理方立春、王忠春诉薛青贵、张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方立春、王忠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方立春、王忠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立春、王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由方立春、王忠春负担50元。审判员  于青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佳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