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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刘晶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英,刘昌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223号原告:刘凤英,女,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荣,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昌发,男,192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刘凤英与被告刘昌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凤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刘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