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重庆科之比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科之比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科之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重庆科之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人和村滩子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050755219。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蔡廷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小湾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重庆科之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之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廷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科之比公司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科之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科之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科之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赵文建审判员 陈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银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