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永宾与周家玉、周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宾,周家玉,周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271号原告:王永宾,男,1977年3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周家玉,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周家平,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义,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宾与被告周家玉、周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助理审判员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冯忠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