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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唐登容与李兰花、自贡市正大酿造有限公司、胡楷、胡蓉、胡月、胡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登容,李兰花,自贡市正大酿造有限公司,胡楷,胡蓉,胡月,胡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91号申请人:唐登容,女,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菁,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兰花,女,汉族,1979年12月17日生。被申请人:自贡市正大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华利,总经理。被申请人:胡楷,男,201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蓉,女,2002年8月10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月,女,200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翔,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唐登容与被申请人李兰花、自贡市正大酿造有限公司、胡楷、胡蓉、胡月、胡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登容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兰花、自贡市正大酿造有限公司、胡楷、胡蓉、胡月、胡翔所继承的被继承人胡华利名下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515之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兰花、自贡市正大酿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兰花、胡楷、胡蓉、胡月、胡翔共同继承的被继承人胡华利名下的价值500万元的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