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石华生与王丽娜、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生,王丽娜,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241号原告石华生,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丽娜,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张鑫,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石华生与被告王丽娜、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娜、张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华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4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以做服装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4000元。其中:被告王丽娜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10日借款50000元、47000元;2015年3月5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47000元。以上三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归还借款144000元。被告王丽娜、张鑫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0日,被告王丽娜向原告石华生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石华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王丽娜,2014.11.20”。2015年3月5日,被告王丽娜、张鑫向原告石华生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石华生现金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借款人张鑫、王丽娜,2015.3.5”。2015年4月10日,被告王丽娜向原告石华生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石华生现金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借款人王丽娜,2015.4.10”。2004年7月30日,被告张鑫、王丽娜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石华生提供的由二被告分别出具的三份《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本案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经营活动,向原告石华生借款144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石华生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娜、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石华生借款人民币144000元。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王丽娜、张鑫负担(原告石华生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被告王丽娜、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果被告王丽娜、张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