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楚君与陈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楚君,陈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58号原告李楚君,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陈金亮,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96500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日向原告李楚君归还借款本金296500元;二、驳回原告李楚君其他的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陈金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扬书记员 苟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