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叶斌、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斌,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财保11号申请人:叶斌,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沿河南路(交通局七楼),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092166477093XX。法定代表人:张正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叶斌于2017年4月1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奉新县人民政府拥有的到期债权1000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叶斌以保单号为12210001900323891960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000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叶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