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文宣与许清福、林评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宣,许清福,林评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231号原告:林文宣,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清福,男,198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评评,女,1986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林文宣与被告许清福、林评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林文宣诉称,请求判令许清福、林评评立即偿还林文宣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林评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林评评长期居住在石狮市,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受理及审理,缺乏充足依据,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林评评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石狮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林评评住所地系福建省晋江市,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林评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评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林评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施君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