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时西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时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被执行人:时西平,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时西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时西平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合计2353.39元(其中本金1955.20元、利息283.95元、滞纳金114.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