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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黄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黄占富,张军,黄占富,张军,黄占富,张军,黄占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财保32号申请人:张军,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黄占富,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人张军因与被申请人黄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占富名下车牌号为×××号农用车予以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占富名下车牌号为×××号农用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明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