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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宝珍与王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珍,王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270号申请人:李宝珍,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王雨,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案外人:黄显民,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李宝珍与被申请人王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宝珍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雨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黄显民为李宝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李宝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粤0705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雨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