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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8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基运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基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8刑初79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基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基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基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许基运在陵水县黎安镇邮政储蓄所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被害人郑某菓遗忘在自动取款机的银行卡。被告人许基运分三次从被害人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8000元,后离开现场。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许基运到陵水县公安局黎安边防派出所投案,将人民币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郑某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基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基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许基运将人民币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基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郑某花、黄某贤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菓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相片、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份;6.被告人许基运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基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他人信用卡内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基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基运退还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基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彭青霞书 记 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