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与谢小锋、高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谢小锋,高燕琼,高燕敏,魏武,陆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818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新华路38、4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85658637C。诉讼代表人:陈锋,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王君委,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小锋,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高燕琼,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燕敏,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魏武,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陆萍,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与被告谢小锋、高燕琼、高燕敏、魏武、陆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1元,减半收取6335.50元,由被告魏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群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