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巢与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田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巢,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田江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897号原告:沈巢,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合肥伟世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32545609-X。法定代表人:朱敖荣。被告:田江南,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沈巢与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田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田江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7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田江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7日,经李文介绍,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向原告沈巢借款500000元用于经营活动,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由于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直无力还款,2015年8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利息按月息2%支付,即每月利息人民币壹万元整,两个月支付一次(贰万元整)转入甲方帐户;连续二次逾期未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追索利息并终止合同。该借款合同由田江南提供担保。但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在2016年6月后没有履行付息的义务,田江南也没有履行其担保义务。现已超出约定的利息时间二次以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田江南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3月27日,沈巢向李文账户转款500000元,后李文于该日将该500000元转给田江南。2015年8月1日,沈巢(甲方、贷款人)与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乙方因需要,向甲方借款,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二、借款期限从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三、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利息按月息2%支付,即每月利息人民币壹万元整,两个月支付一次(贰万元整)转入甲方账户;四、还款日期,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7年8月4日,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同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五、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不支付利息,应从应付日起将欠息金额计入本金按相同利息付息,连续二次逾期未支付利息,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追索利息并终止合同;六、争议解决方式,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巢在该借款合同落款的甲方处签字,田江南在乙方及担保人处签字,后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5年9月11日在乙方处加盖印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沈巢支付利息20000元,于2015年12月4日支付利息20000元,于2016年2月6日支付利息20000元,于2016年4月13日支付利息20000元,于2016年5月28日支付利息20000元。因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此之后未再支付利息,沈巢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向沈巢借款500000元,有转款凭证、证人证言、借款合同为凭,沈巢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但是,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自2016年6月起未再支付利息,沈巢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故本院支持沈巢对借款本金500000元的主张。同时,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的利息,利息标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为月利率2%,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利息应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田江南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且本案尚在保证期间内,故田江南应当对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田江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追偿。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田江南既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巢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田江南对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田江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520元,由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田江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丽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