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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淑芝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振荃,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淑芝,女,1942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淑芝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下发了(2017)吉0881执20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吉0881民初1043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行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有线电视入网3840.00元,电费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接到执行��知后,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17)吉0881执204号执行通知书。经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李淑芝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