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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城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于志高与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高,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城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于志高,男,汉族,1971年1月6日生,住乳山市。被告: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诉讼代表人:王传生,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志高与被告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2014年12月15日,原告于志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00元,收取25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志高负担。审 判 长 王 雁代理审判员 郝 强人民陪审员 焉培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