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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龙诉被告吕亚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龙,吕亚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250号原告:马玉龙,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吕亚德,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通江镇。原告马玉龙诉被告吕亚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亚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234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日被告雇用原告做钢筋活,欠劳务费123480元,当时约定用楼房抵顶劳务费,在2016年元旦前给付,到期后原告索要,被告称没有房源可给,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123480元。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被告将肇源县丽江新城奥林花园C7、C8、C9号楼钢筋制作活发包给被告。2015年12月29日出具结算单,劳务费共计234480元,用现金支付111000元,用楼房抵顶123480元,并约定现金支付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前。至起诉日被告已给付原告现金111000元,但房子一直没给。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出具结算单,事实清楚,理应给付。虽然双方约定123480元用楼房抵顶,但因没有约定具体的楼号、单元、面积等,双方又达不成补充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现金,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亚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玉龙劳务费12348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东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