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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学建与刘宏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建,刘宏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920号原告:马学建,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刘宏伟,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炒茶哥传媒有限公司职工,住沂源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县城新城路北首。原告马学建诉被告刘宏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马学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立案后,上述当事人已经对赔偿问题和解,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学建承担。审判员  刘华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