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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志德、王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志德,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17号-1被执行人:沈志德,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群,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志德、王群罚金一案中,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沈志德、王群非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志德、王群非法所得,包括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皖N×××××)、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皖N×××××)、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皖N×××××)、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皖N×××××)、奥迪牌小型轿车(皖N×××××)、昌河牌小型面包车(皖N×××××)、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皖N×××××)、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星光东路交口凯旋门小区16幢1605室、台式电脑两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