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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阜新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阜新市xx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阜新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阜新市xx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阜新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阜新市xx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铭川,系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2月18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2月17日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一,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阜新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王某某、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海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阜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0日,阜新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阜新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未提供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阜新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赵洪山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