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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席文峰与赵恢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文峰,赵恢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3号原告席文峰,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被告赵恢复,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原告席文峰与被告赵恢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时丕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