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席文峰与赵恢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文峰,赵恢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3号原告席文峰,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被告赵恢复,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原告席文峰与被告赵恢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时丕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