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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生与被告张连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生,张连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11民初1623号原告王广生,男,1972年11月10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连忠,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广生与被告张连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连忠经传票传唤,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望江镇里经营农资商店。被告张连忠在原告处借款并购买化肥、农药共计欠款36000元,2010年9月8日,张连忠在原告农资商店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标准计算,共欠利息198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75800元欠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1%标准计算,年末还清,逾期按2%标准计算,并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农药、化肥款,被告以种地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58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按照2%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连忠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详细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的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欠条一份及个人明细帐6张。证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张连忠在原告处借款并购买化肥、农药共计欠款36000元,2010年9月8日,张连忠在原告农资商店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标准计算,共欠利息198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75800元欠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1%标准计算,年末还清,逾期按2%标准计算,并在欠条上签字捺印。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欠条是原、被告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债权凭证,有被告签字确认,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连忠未到庭质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原告在望江镇里经营农资商店。被告张连忠在原告处借款并购买化肥、农药共计欠款36000元,2010年9月8日,张连忠在原告农资商店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标准计算,共欠利息198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75800元欠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1%标准计算,年末还清,逾期按2%标准计算,并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农药、化肥款,被告以种地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张连忠在原告处借款并购买化肥、农药,并于2014年10月28日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75800元欠条一份,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的约定履行给付还款的义务,拒绝履行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58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仍未到庭,视为对自己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连忠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广生欠款758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智雷人民陪审员  褚国江人民陪审员  周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