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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阳光城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城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302号原告:阳光城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金贸中路一号半山花园海天阁19层1918、19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2415160T。法定代表人:何媚。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惟佳,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省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F1号楼(群升商务中心)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6153844F。法定代表人:徐步升。原告阳光城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群升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阳光城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阳光城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初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城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8216元,减半收取计164108元,由原告阳光城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秀榕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蔡思婷书 记 员 林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