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廖薇与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薇,王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897号原告:廖薇,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辉,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廖薇与被告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廖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薇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