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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永信凯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翠苑室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永信凯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翠苑室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毛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永信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太原路61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李凯君,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翠苑室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号。法定代表人毛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建平,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永信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翠苑室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毛建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