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琦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琦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琦,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2003年1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原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1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7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9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冰壶一只,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琦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琦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军乐审 判 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