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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523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64年7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某,男,汉族,33岁,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退回原告457.5元。审判员  石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