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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邵坤宝,仲文丽,杨晓兵等三十余人贷款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异3号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地址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刘玉江,系佳市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祝仰东,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桦川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洪刚,男,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振洲,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联社资产保全部部长。被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靖,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邵坤宝、仲文丽、杨晓兵等三十余人贷款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邮储银行佳市分行称,金成公司在邮储银行佳市分行开立的9230030100016867XXX帐户是2016年1月8日金成公司与邮储银行佳市分行签订的《三农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三农��款业务合作补充协议书》,该帐户的设立是依照这两份合同约定金成公司为邮储银行佳市分行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而设立的保证金专户,专户设立时间为2014年3月,现在的协议是过去的延续。该帐户内存款是为农户贷款违约时金成公司履行代偿责任时的保证金,属于担保专用帐户,不是金成公司的普通存款,金成公司不能支配。邮储银行佳市分行对该帐户的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桦川法院对该帐户资金进行扣押使我们的权利不能行使,现申请桦川法院解除扣押,中止对该帐户资金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金成公司帐户内资金没有特定化,没有金钱质权的性质,邮储银行佳市分行对该帐户的资金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对该帐户内资金继续执行。本院查明,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邵坤宝、仲文丽、杨晓兵等三十余人贷款户及金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金成公司在邮储银行佳市分行9230030100016867XXX帐户内2485000元资金予以冻结。该帐户为邮储银行佳市分行与金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三农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于2014年3月设立的三农贷款保证金专户,用于协议设立条件发生时,代偿违约贷款。2016年1月8日邮储银行佳市分行与金成公司再次签订三农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继续使用该帐户资金作为违约贷款代偿资金专户。双方约定金成公司一次性存入该户中100万元并随着邮储佳市分行三农贷款规模增加,金成公司按比例提高帐户资金额度,邮储佳市分行将支付给金成公司服务费千分之四存入该帐户作为保证金,因此该帐户内保证金呈现逐年增加的状态。几年来除发生因法人变更和印鉴就更,系统收取10元/次、50元/次手续费情况发生以及2016年4月27日和2016年5月19日两次代偿244491元和254000元情况外,再未发生任何支出情况。邮储佳市分行提供了双方合作协议及该帐户银行流水清单,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院冻结的金成公司在邮储佳木斯市分行9230030100016867XXX帐户系邮储佳市分行与金成公司专门设立的代偿保证金专户,自设立以来除产生两次贷款代偿支出外未发生其他交易性支出,说明该帐户的资金已被邮储银行佳市分行控制,金成公司已不能自由支配,具备了资金质押的特征,对该帐户资金继续执行,将可能损害邮储佳市分行代偿权利,邮储佳市分行主张对该帐户资金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中止对该帐户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开立的9230030100016867XXX帐户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悦审判员 李昕溟审判员 刘乃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