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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1427徐稼与太仓娄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稼,太仓娄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427号原告:徐稼,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兰(系被代理人母亲),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太仓娄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NYCU9C。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稼与被告太仓娄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稼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