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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登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登,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胡某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登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登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沿本区汉口北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汉口北轻轨站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2016年12月25日,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鉴X27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登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8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张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律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现场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起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查获、抽血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张登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登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登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钦波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喻思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