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朱海停、陈永会等与陈小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停,陈永会,陈小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630号原告朱海停,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陈永会,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陈小印,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朱海停、陈永会诉被告陈小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艾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停、陈永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朱海停、陈永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永会、朱海停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