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毛欢、刘殷晴与程森、钱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欢,刘殷晴,程森,钱惠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毛欢,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殷晴,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森,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钱惠芳,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毛欢、刘殷晴因与被上诉人程森、钱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毛欢、刘殷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欢、刘殷晴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欢、刘殷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毛欢、刘殷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