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永良与被执行人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良,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永良,男,1969年7月29日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焕廷,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华夏,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经济开发区老鹰山小河,注册号:520200000013935。法定代表人湛歧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75.2011万及利息。该案件经过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27日,我院正式向申请方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同时,请其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方在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执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代 金助理审判员 :李令涛助理审判员 :黄尧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