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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窦某与衣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衣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02号原告:窦某,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原告之妻),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衣某,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锦州市。原告窦某与被告衣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窦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