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窦某与衣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衣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02号原告:窦某,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原告之妻),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衣某,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锦州市。原告窦某与被告衣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窦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