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财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被申请人马双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双封,兰芳,聂彬,马青会,牛国清,毕淑华,王永刚,李建华,李飞龙,马雨彤,马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52-8号申请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迟玉霞,围场农商行四合永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马双封。被申请人:兰芳。被申请人:聂彬。被申请人:马青会。被申请人:牛国清。被申请人:毕淑华。被申请人:王永刚。被申请人:李建华。被申请人:李飞龙。被申请人:马雨彤。被申请人:马龙军。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冀0828财保5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聂彬所有的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二分理处的存款22000.00元(账户:xxxxxx)的冻结。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管思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