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文广与章瑞才、唐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广,章瑞才,唐秀丽,苏建生,连广毕,连华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85号原告:杨文广,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章瑞才,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唐秀丽,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苏建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连广毕,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连华潭,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杨文广与被告章瑞才、唐秀丽、苏建生、连广毕、连华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杨文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杨文广以与章瑞才、唐秀丽、苏建生、连广毕、连华潭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广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杨文广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碧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