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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磊健康权纠纷民事特别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磊,王清山,杜丽莉,王景山,刘道林,柳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特21号申请人:郭磊,男,1986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下野地镇福兴佳苑。申请人:王清山,男,1985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下野地镇福兴佳苑。申请人:杜丽莉,女,1985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下野地镇福兴佳苑。申请人:王景山,男,1987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下野地镇福兴佳苑。申请人:刘道林,男,1988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下野地镇德惠苑小区。申请人:柳小春,男,1990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下野地镇福兴佳苑。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郭磊、王清山、杜丽莉、王景山、刘道林、柳小春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磊、王清山、杜丽莉、王景山、刘道林、柳小春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经第八师一三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郭磊赔偿申请人王清山、杜丽莉、王景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5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刘道林、柳小春对申请人郭磊的赔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三、双方一次性了结此事,以后再无任何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