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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万僧与河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僧,河间市公安局,李万增,李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初4号原告:李万僧,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河间市公安局,住所地:河间市曙光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书信,该局局长。第三人李万增,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第三人李东峰,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李万僧诉被告河间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李万僧以纠纷已经妥善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万僧负担。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