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乐丫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