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尚信、安阳县韩陵镇东于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尚信,安阳县韩陵镇东于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尚信,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进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韩陵镇东于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韩陵镇东于曹村。负责人:张国栋,村支书。上诉人张尚信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韩陵镇东于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5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尚信系安阳县韩陵镇东于曹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1998年秋,张尚信承包了本村三角地部分耕地,考虑到土地等级因素,分地时,张尚信实际分得的耕地面积多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面积。2016年因修建301省道,国家征用了张尚信三角地部分耕地,但在支付补偿款时,安阳县韩陵镇东于曹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征求东于曹第一村民小组村民意见,形成了301省道占地补偿费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实际耕地面积超过承包册面积的,土地补偿费以承包册面积占实际面积比例折合计算,剩余土地补偿费由一组在1998年分地时人口共同分配的使用、分配方案。张尚信不同意该分配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张尚信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张尚信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上诉人张尚信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张尚信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